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和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》规定: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,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,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。逾期未申请延续的,应当重新申请登记。这就说明了登记证延续的重要性,如果忘记延续,就需要重新进行登记,企业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。所以小编特意汇总了农药登记证件延续所需要的资料,希望能方便各农药企业顺利开展延续工作。
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《登记延续审批服务指南》规定登记延续应提交资料为:(1)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;(2)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;(3)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;(4)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;(5)综合性报告。
综合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,即:产品年生产量、销售量(境内、出口)、销售额(境内、出口)、销售区域等;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、药害、对天敌生物(或环境生物)影响、人畜安全事故、农药残留等情况;产品生产、销售和运输中需关注的安全问题;产品最新研究成果、试验报告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;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;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(MRL值)与使用方法、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等。
此外,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农药品种,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,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。同时,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。